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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将调查服务、保安服务纳入商务服务业鼓励发展

南方周末:打假公司的中国式生存
发展信用调查服务 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试论中国民间商务调查业的战略思路和战略规划
 “保险侦探”能PK“保险骗子”吗?
保险侦探”与“保险骗子”的“魔道之争”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我国将放开保安市场
法学教授、专家、政协委员:私人调查业应受法律保护!
信息就是金钱 市场女侦探大赚“过桥钱”
市场竞争迫使公司收集情报 商业间谍战白热化
打假主体错位 “调查公司”处境尴尬
“打假调查”遭遇困境 开拓新业务迫在眉睫
 悬赏越抬越高 媒体大战催生“新闻侦探”
保险欺诈调查成为商务调查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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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侦探”能PK“保险骗子”吗?

作者:曾春光

  中侦网讯: 追踪、拍照、明查、暗访……干练的“保险侦探”使出浑身解数,与狡猾的“保险骗子”左右周旋,这些过去只在电影中见过的精彩镜头,如今在很多城市正暗暗上演。一些特殊的调查人员正用自己独特的工作方式,对抗日益猖獗的保险欺诈。(11月23日新华网)
  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 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在我国,尤以车险市场与健康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最为突出:车主或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移花接木,转嫁保险责任,或谎报事故经过、利用假发票骗取保险赔偿,甚至伪造保单,以假乱真,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投保人或带病投保,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故意骗取保险金,或自演自导一幕幕自残的苦肉计,更有甚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形成保险欺诈的原因很多,不仅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的因素,同时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和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少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挖空心思,骗赔手法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部分社会职能部门监督乏力,不把关、虚设防。有的骗赔者竟能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虚假的事故证明、治疗费用证明;加上社会上制假泛滥,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假公章、假证明材料欺诈,开了方便之门。再加上有些保险公司受时间、精力、财力、场合、竞争等限制,一般会默认倒霉,从而更助长了“保险骗子”的嚣张气焰。

  保险欺诈事件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保险专家指出,引入调查人制度、“保险侦探”制度,无疑加大了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值得借鉴。但要根本解决欺诈问题,各保险公司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在笔者看来,“保险侦探”PK“保险骗子”,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作用非常有限,绝非保险欺诈的治本之策。既然我国有《保险法》,就不应把《保险法》凉在一边,毕竟法律才是权威而有效的。

  保险欺诈横行,是不是无法可依?其实不是,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显然,解决保险欺诈问题,不能仅靠“保险侦探”,而必须要有法律保障,这也更符合我们法治社会的精神,更是解决这样一个积淀已久的社会问题的治本之策和有力之举。况且,“保险侦探”是一些幕后的英雄,他们在从事着极其危险的工作,却没有任何保障,因为没有任何执法权,他们在保险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常会遭到阻碍和伤害。

  总之,用《保险法》来PK“保险骗子”,用法律手段来除掉保险欺诈这一毒瘤,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立竿见影地解决一两个具体的保险欺诈案例,更在于它能潜移默化地影响现实生活,这对于解决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也同样重要。当然,如何从法律、调查手段、保护技巧等方面对“保险侦探”进行适当培训,提升“保险侦探”的职能手段,规范保险调查行业职能水平,完善保险业自身的法规制度,切实严格执行《保险法》,已经成了入世后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急需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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