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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偷录可能合法? 反偷拍&反监听设备

来源:正意调查网  日期:2005-5-18

     在过去的新闻官司中,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常常不能被法庭认定为诉讼证据而败诉。从本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新的《规定》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
                 
  《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

                 
  什么情况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说,比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等等,至于具体情况,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据介绍,最高法院1995年出台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王敏说,审判实践证明,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音的情况极为罕见,依据《批复》,即使法官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新闻单位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                  

  《规定》会不会促成中国私家侦探产业的兴盛?王敏认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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