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正意信息调查 > 首页  
行业动态
调查取证的步骤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工商公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钻法律空子” “合法”的罪恶!
中国婚姻调查:三成多夫妻无亲昵行为
私人侦探所与军情六处关系密切 英国对联合国秘书长搞窃听
私人侦探婚外恋的取证把握好“度”
中国私家侦探聚会呼吁合法化
中国调查业联盟调查员行为规则
 

更多内容>>>>

站内搜索



 


 




返回首页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谁主张谁举证是司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甲诉乙行窃,甲必须举证,以证明乙确实行窃。不举证,起诉则不能成立。乙否认行窃,即乙主张,也必须举证。否则,主张无法成立。除非乙完全承认甲的主张和举证,则可以不举证。举证也包括辩解,否定对方的举证或部分举证,也可以淡化、修正对方的部分举证。举证并不全是为了诉讼,非诉讼调解,即所谓私了中也必须举证。否则,无以调解和私了。举证可以由当事人进行,也可以由公诉人进行,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公民或私人侦探举证。
    证据的形态和作用各异。司法中从不同角度可将其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等。证据还可以细分化,如根据来源不同,将其细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从第一来源所直接获得的证据。
    所谓“第一来源”,是指没有经过传抄、复制和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人们的反映案件情况的原物件、文件原本、原痕迹物、亲自耳闻目睹感受有关案件情况的人们在头脑中留下的反映印象,这些都属第一来源。从这些第一来源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在原始现场所提取的犯罪凶器,犯罪痕迹物证,证人、被告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及非诉讼当事人,对直接目睹、感受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提供的证言、口供、陈述,都是原始证据。
    反之,证据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而是经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和转述后所获得的,那就是传来证据。如,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口供的内容,不是其本人亲自目睹、感受的,而是由其他人亲自目睹、感受的,而是由其他人亲自目睹、感受后转告他的;书证中的副本或复印件、转抄件,物证不是原物证而是复制品,这些证据都是从非第一来源所获得的,都是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虽然是司法人员以言词形式所作成的笔录,但这种笔录与证人证言笔录、询问当事人被害人笔录、讯问刑事被告人笔录不同。因为后者是固定提供证据者对证据事实所作陈述的手段;而前者,是证据特征情况所作的记录,既是固定实物证据的一种手段,又是实物证据内容的客观反映。因此,它是属于实物证据而不是属于言词证言
    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是依法直接提取。采集并掌握证据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
    收集证据在我国诉讼中,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又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以上法律法规,私人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深刻理解,严加遵循。
    (1) 收集证据无论用于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都是一项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 国家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律师都有权进行证据收集活动。鉴于我国法律不承认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但是私人侦探事实上又存在,私人侦探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和当事者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证据收集活。
    (3) 收集证据是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证据又是诉讼、非诉讼活动和审判认定依据,必须进行证据收集。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再现和反映,必须客观、准确、合法。任何逼供方法、用违法手段得来的证据,失实的证据,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4) 任何证据的形成、提取、保护和应用,都有司法上的相应界定,私人侦探必须对此熟知和正确运用。否则将可能前功尽弃,徒劳无功。许多证据具有稍纵即逝和不宜何全的特点,如果一次提取不成,再去提取时可能已时过境迁,给调查工作带来损失。
    私人侦探收集证据时,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必须及时 所谓及时,就是说案件发生后,侦探接受委托后行动要快。要不失时机地尽快奔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的工作,防止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刑事案件,因为迅速及进,犯罪现场还未被遭到破坏,犯罪分子遗留的各种痕迹还比较明显,罪犯之间还来不及串供,知情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从而收集到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为迅速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同样,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侦探只有及时收集证据,证人才便于寻找,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否则,时过境迁,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化原因,有些证据可能湮灭、丢失或难于寻找。这样就会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有些关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取得,例如因证人死亡。
    (2) 必须客观、全面 所谓客观,就是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反映它,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做到这一点,侦探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一定保持原状;勘验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对刑事被害人的控诉、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
    (3) 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常常在作案后伪造领先现场,毁灭、转移罪证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影响侦查和定性。一方面凡是与案情有关的地方都要认真检查勘验,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和痕迹都要提取,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和询问。不放过任何看来是细枝末切的,不引人注目的情况和线索。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证据材料来说,又要认真查明它的来龙去脉,不但要知道它的现在,还要知道它的过去,不但要了解其现象,还要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这样才能从大量的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时走马观花,粗枝大叶,不求甚解,就有可能遗漏重要证据或线索,要么被虚假现象所误导。
    (4)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证据应当注意保密 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国家保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扩散。另外,凡涉及到隐私案件和涉及民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侦探也应当注意保密。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及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为了正确地固定和保全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83条又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坏。”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管理入口 | 我要留言 |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